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辽宁大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和规范辽宁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促进辽宁大学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大学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我校的发展。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我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我校教职工总数的10%。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
1、由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在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2、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可以召开本选区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商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教职工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通过。
3、党政主要领导及工会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5、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民主选举团(组)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
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无正当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3、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教职工代表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由所在代表团(组)向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所在代表团(组)全体职工开会讨论,经所在代表团(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6、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工会备案、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需要特殊参会的人员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部门工会主席,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副处级以上的干部等。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应培训一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必备知识;熟悉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单位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大会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会筹备。
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主任(常务副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各次会议的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承办。
2、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3、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
4、起草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
5、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6、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7、组织代表培训。
8、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各项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完善学校发展规划,“211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教学、科研、人事、师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有关资金分配、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规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
提案征集结束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1)立意明确,反映问题真实、具体、清晰;
(2)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反映学校全局性工作;
(3)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反映教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反映属于学校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5)一事一议、一案一表;
(6)由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9、在大会召开之前,向教职工代表发出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案。
10、向党组织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11、党组织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第二阶段: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委员会(小组)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为:
1、有关领导作学校工作报告;
2、有关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4、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6、表决、选举并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工会分别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相关部门组织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1、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2、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
2、提案转交。对已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提案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3、提案落实。提案立案后主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教代会代表反馈或在网上公示。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
4、提案工作的奖惩。为鼓励教职工关心学校发展,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1、建档、存档内容应包括: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2、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一般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人选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一般由专门委员会(或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凡是我校各基层单位,需正式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0—50%,代表产生办法参照本规程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前须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二级单位应就会议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报送学校工会。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解释权由辽宁大学工会负责。
2015年10月